衡水好人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衡水好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为: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志愿者自愿参加的群众性、非赢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奉行公益博爱,传播善义,接力互助,承载文明,厚德慈善,爱心永驻,得道多助,好人好报的理念。学好人,做好人,宣传好人,帮助好人。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厚德衡水贡献一己之力。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衡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衡水市。 本会的网址:WWW.hshaoren.com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 :中共衡水好人志愿者协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是 :中共衡水市社会组织党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单位)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衡水好人网》及其QQ群、微信群网络为媒,以文化艺术、信息互联互通等多种形式,发现和宣传身边的好人好事,充分展现我国精神文明的丰富内涵。 (二)通过寻找好人、宣传好人、帮助好人等系列活动,形成人人都争做好人的社会风气。让好人不再遇困,安家乐业;让好人身心康泰,继续善行。 (三)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倡导奉献精神,配合社会公益和志愿者活动。 (五)力所能及地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好人提供帮扶。 (六)以向主管部门推荐、联合评选等形式,授予“衡水好人”、“衡水优秀志愿者”等荣誉。 (七)开展与其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合作和交流。 (八)努力做好并完成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或交予的有关工作或代行其有关职能; (九)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凡志愿加入本协会,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单位,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凡志愿加入本协会,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衡水各市县区的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五)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1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经本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第二十九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民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3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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